三人在白云区非法经营成品油被判刑!
2019-06-18 22:00:37




黑加油站、移动加油车、私人加油点,老司机们见怪不怪,但非法经营成品油已触犯法律。近日,白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2018年10月19日、21日、22日,鲁某军作为某能源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李某强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冒用其他单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并伪造《车辆提货授权书》等提油授权资料,以61万余元的价格向李某强出售合计12.9万余升92号(V)汽油。


李某强收购该批汽油后,多次将汽油转售给同样没有经营资质的罗某程,并由司机驾驶油罐车,将汽油运载至白云区某村路边交付给罗某程,再由罗某程多次向他人出售。同年10月23日9时,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司机,当场缴获上述油罐车一辆。经鉴定,上述12.9万余升92号(V)汽油价值人民币103万余元。据鲁某军自称,卖给李某强每吨挣几百元。罗某程则称每吨卖出去挣200元。


法院认为,李某强、鲁某军、罗某程结伙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鲁某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某强、罗某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三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决李某强、鲁某军、罗某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罗某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鲁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缴获的汽油、手机等物,予以没收。



图说:法院进行宣判


判决后,鲁某军、罗某程表示服判不上诉,李某强表示需要考虑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成品油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


法官表示,成品油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石油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关系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非法经营成品油,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查获的成品油往往是未达国家标准的油品,长期使用此类油品,不仅会损害汽车性能,还会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因此,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使用者也应到正规加油站店购买油品,切莫贪图小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