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搞卫生,高空坠物砸伤人?白云区景泰司法所日前成功调解该起纠纷
2021-03-16 23:36:48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较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治理这一顽疾,刑法修正案新增高空抛物罪,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当天,白云区景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矛盾纠纷。



事件回顾

3月1日早上,景泰街居民李某来到景泰司法所,讲述自己与徐某发生的纠纷,请求景泰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据了解,今年1月末,徐某在一住宅楼下休憩时突然被楼上坠物砸中肩部和手臂,而当时李某正在屋内清洁打扫卫生。街坊认为是李某所致并报警,李某将徐某送医治疗并支付大部分治疗费用。今年2月末,徐某出院,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调查具体经过时,究竟是如何导致物品下坠李某始终说不清,认为自己不认识徐某也无意伤害她。工作人员劝诫李某,正因为高空抛物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更应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取得徐某的谅解,避免更严重责任。


经过景泰司法所的努力,双方次日达成协议:李某再向徐某支付2.6万元,徐某则放弃追究李某其他法律责任。日前,调解员回访确认赔偿金额已支付到位,而且双方已向派出所提供调解协议申请结案处理。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社区律师刘军峰表示,李某高空坠物致使徐某人身受到损害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李某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徐某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景泰司法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李某和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作人员在调处中始终保持刑法的威慑性,充分结合情理法,不让双方失去同理心,避免出现受害人维权成本高企、侵权人恶性低被追责的双输局面,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连线民法典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规定如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